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约定有效吗

嘉兴法律咨询 2025-05-28
(一)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若房屋不是政策性房屋,可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要注意不能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二)如果房屋属于政策性房屋,无需进行管辖约定,因为此类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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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约定通常有效,但存在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过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对于政策性房屋,因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种情况下管辖约定无效。
3.非政策性房屋,只要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且选择的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该约定就有效。

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房屋性质,若为非政策性房屋,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约定不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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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约定一般有效,但涉及政策性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时约定无效;不涉及政策性房屋且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并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约定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前提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对于普通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管辖约定符合上述要求即为有效。而政策性房屋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实行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相关管辖约定无效。若在房屋买卖中遇到管辖约定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可随时联系我,以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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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这种约定只要符合条件就是有效的,能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2)然而,对于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法律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前的管辖约定无效,必须遵循专属管辖规定。
(3)非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只要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未违反级别管辖,且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管辖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房屋性质。涉及政策性房屋,不要做管辖约定;非政策性房屋做管辖约定时,确保不违反级别管辖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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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约定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定与争议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背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若房屋为政策性房屋,鉴于其涉及公共利益和政策导向,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管辖约定无效。

3.非政策性房屋,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且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约定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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